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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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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回帖
注册考试LV.12016-10-21 19:29:12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册考试LV.12016-10-21 19:29:48
通知中重点看什么?
新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地推进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现有情况的基础上,取消了部分资质及考核指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这代表着弱化了资质门槛的影响,使施工相关资质在市场中的作用大大减小,这将十分有效地激活市场活力。

从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此次通知十分清楚地对项目经理以及施工企业提出了要求,不仅要求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还要求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对于以往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此次通知中表明,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这无疑是对挂靠行为的重拳打击,资质证书的挂靠行为必将显著减少,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以往一些人员存在“有证不会干,会干没有证”的情况,形成了滋生挂靠的土壤。此次严格规范管理后,这类行为将大大减少,同时这意味着,“有证又能干”的真正专业人才即将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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